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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浅析执纪实践中“四种形态”的转化

稿件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 2018-01-18 | 打印 | 字号:TT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形成了一个从轻到重的监督执纪架构,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形态转化,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中减轻、加重等有关规定,对“四种形态”的进一步把握和运用。各地纪检机关在制定“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时应细化减轻、加重的相关内容,实践操作中要把握好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严格遵循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通过“五看”切实推进精准执纪。

  一是看态度——认错从宽、抗拒从严。党纪党规是硬约束,更是教育、挽救,充分体现了组织的苦口婆心、良苦用心,每个党员必须对党忠诚、对组织坦诚。认错从宽,实质上是鼓励、引导违纪党员干部老实向组织说清楚自己的问题。这是决定形态转化方向的第一选项。党员干部出了问题,自己能够认识到,并主动、及时向组织说清楚的,既是自我挽救,也是伸出手恳请组织挽救。对这些幡然醒悟、态度诚恳的予以减轻处分,是优先层次。在约谈中,正视问题并自愿认错的,属于二、三种形态处分的,可减轻处分,对免予处分的进行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这是第二层次。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真诚悔过,并提供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线索和问题的,可从轻、减轻处分。但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作减轻处分。这是第三层次。涉及经济类职务犯罪的,积极退回、上交违纪所得,或有查证属实的检举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时说明态度表现,供司法机关参考,把握好纪法衔接。对抗组织审查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位居六大纪律之首,违者必究。谈话中不老实,对组织给予的多次机会不珍惜,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作出虚假承诺,对组织挽救无动于衷、执迷不悟,毫无悔改之意,坚决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

  二是看对象——精准鉴别、靶向治疗。对象无区分,就会让人不服气。这不是搞“两把尺子”、因人而异,而是对违纪党员干部进行精准鉴别,该减轻的减轻,该加重的加重,有的放矢、靶向治疗。有的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明里一套暗里一套,即群众反感的“两面人”;有的对党纪党规吃得透,不为遵守、敬畏,而是千方百计钻空子逃避监督;有的违纪者,拍着胸脯称自己循规蹈矩,没有任何问题,实际却一查一个准;有的接受诫勉谈话或巡视巡察问题反馈时,承诺坚决整改,事实却是照样违纪,屡教不改,把组织的批评教育当成耳边风;有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等等。对此类违纪党员干部必须从重或加重处理。而对初次轻微违纪和从属违纪者,如怀孕期间的女同志、带有严重残疾、生活窘迫的党员干部以及年老党员等,可从人性化执纪的角度出发,本着教育、挽救和帮扶的目的,可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三是看情节——依据事实、按律裁度。党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纪律为准绳。违纪情节是决定从轻或从重的重要依据。《处分条例》中关于减轻的规定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等3处表述,关于加重,有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五条等5处表述。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一是轻微从轻。对违纪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的,可免予纪律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党组织进行谈话,给予批评教育。二是轻中有重。虽违纪情节不算严重,但引起舆情炒作等不良影响,或屡教不改,逮住就蔫、放了就跳;逮住就认错、放了又再犯,即便轻微,也不能从轻。三是重大从重。对《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的情形,尤其是在重点领域、违纪行为高发部位的,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事关社会稳定的人和事,要重点查办、优先查办,对对抗组织审查的,对推卸、转嫁责任的,加重处分,绝不“缩杆走尺”。四是重中有轻。违纪情节严重,但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有主动说清问题、检举揭发等酌定减轻处分情节的,应予以适度减轻处分。追责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担责的,尚无明确限制规定、缺乏经验先行先试等原因在履职中出现失误和错误,且未谋私利、无主观故意、能主动纠错的,可减轻或免予问责。

  四是看影响——关注舆论、拿捏分寸。违纪行为对一定范围秩序和规范造成冲击和破坏,搅动社会舆论,形成负面评价,损害党员干部队伍或一个单位、一个地方的良好形象。如果影响范围极小,可结合违纪情节、认错态度等因素考虑从轻处理;如果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则根据《处分条例》,对应“四种形态”进行处理;如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引起恶劣的舆情反应,可考虑从严从重处理。

  五是看时境——把握节点、突出重点。要善于用动态的理念监督执纪,对需要严肃整治的违纪行为,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以及重要时间节点顶风作案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对变换“马甲”违纪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加重出击,并点名通报,以一儆百。而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实情,主要违纪行为的分布和特点不一样,执纪监督的切入点和重心自然也就不一样,在监督重点、执纪裁量上就有所区别。

  (母雪龙 作者单位:四川省剑阁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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