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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践行“四种形态” 红脸出汗是关键

稿件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8-01-22 | 打印 | 字号:TT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是纪委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应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全局高度出发,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转化为执纪理念,特别是要在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正确处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关系,既严明纪律,又关心爱护,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注重履责,做到敢于担当。从目前基层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看,有的党组织“一把手”碍于情面,不敢批评、不愿红脸,嘴上喊得多,实际行动少,对于个别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未能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存在不想为、不敢为、不善为等问题。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应强化责任担当意识,把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作为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具体举措和重要抓手,板起脸来,动真碰硬,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担当起来,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注重平时,突出抓早抓小。运用“四种形态”,必须成为一种常态,特别是要把运用第一种形态融入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中,突出抓早抓小,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各级党组织处在日常管理监督第一线,经常与干部面对面,能够最直接地掌握和了解干部情况。若是在第一时间看见苗头、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黄牌警告”,就能够把走在悬崖边上的同志拉回来。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应把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紧紧抓在手里,用在具体实践上,看见苗头就及时提醒,听到反映就及时过问,存在问题就及时处理,抓早抓小,有病就治。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督促相关党组织切实把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把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标。

  注重转化,提升执纪效果。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时,如若发现有其它违纪问题,应保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准确恰当运用后三种形态作出相应处理。同时,运用第一种形态,应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应既解决具体问题,又深挖思想根源,使干部灵魂上受触动,思想上受警醒,作风上有转变,做到真红脸、有辣味、会出汗。纪检监察机关应不断提升执纪能力和水平,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程序,努力在实践探索中深化标本兼治,用纪律和规矩筑牢一道道防线,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福建省长泰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杨尚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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