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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安徽:践行"四种形态" 强化日常监督

稿件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8-01-18 | 打印 | 字号:TT

  2017年以来,安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确实在这方面我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我意识到自己在工作中不够严谨认真。诫勉谈话不仅是规诫也是勉励,我想我知道以后应该怎么做了……”2017年上半年,怀远县陈集乡分管环保的一名副乡长没有及时发现辖区企业环保问题并勒令整改,存在失职问题。县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时,该副乡长作出上述表态。

  “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安徽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干部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抓手,转变惯性思维,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实现了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

  2017年,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用严明党的纪律管党治党,共处理54909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谈话函询30298人次、占55.2%;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19326人次,占35.2%;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2518人次,占4.6%;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2767人次,占5%。(安徽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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